第一章 |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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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會定名為台灣冷凍空調學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Society of Heating, Refrigerating and Air-Conditioning Engineering。 |
第二條 |
本會以研究冷凍、冷藏、空調、節能、環控科技、交換知識經驗、宣導發展取向、促進產業升級與繁榮、結合學術力量、提高國家聲譽為宗旨。 |
第三條 |
本會以本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
第四條 |
本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教育部及內政部營建署,本會目的事業應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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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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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會任務,就有關冷凍、冷藏、空調、節能、環境控制等相關事項之:
一、研究科技方面理論觀念。
二、解釋典章規範名詞術語。
三、邀集專家學者集會演講。
四、參加國際團體組織活動。
五、宣介系統新知探討著述。
六、實驗機器構造發明創作。
七、健全設施提高生產品質。
八、規劃層面創造舒適環境。
九、協助業界促進整體發展。
十、其他有關業務配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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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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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三種:
一、永久會員:
1. 凡取得個人會員滿二年者。
2. 國內外大專院校冷凍空調科系畢業者。
3. 持有冷凍空調技師證書者。
4. 在大專院校講授有關冷凍、冷藏、空調、節能、環控課程之講師級以上者。
以上經會員介紹並經理監事審查通過且繳納永久會員費後得為永久會員。
二、個人會員:
凡在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經會員介紹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且繳納會員後,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1. 對於冷凍、冷藏、空調、節能、環控科技學術有專門研究之專家學者。
2. 曾任國內外公私立大專院校、高級工職學校、訓練機構講授有關冷凍、冷藏、空調、節能、環控課程者。
3. 國內外大專院校冷凍空調科系或相關科系畢業者。
4. 冷凍空調(或相關科)技師或建築師持有證書者。
5. 曾對冷凍、冷藏、空調、節能、環控具有發明創作、學術論著及其他貢獻 或作為者。
6. 曾任冷凍、冷藏、空調、節能、環控有關行業三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三、團體會員:
凡國內有關冷凍、冷藏、空調、節能、環控廠商或學術機構,經會員介紹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且繳納會員後,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四、學生會員: 在學學生專修冷凍、冷藏、空調、節能、環控科系及相關科系經會員介紹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且繳納會員後,得為學生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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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會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個人會員及永久會員:
1. 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有參加會員大會、其他臨時集會及學術會議等之權利。
3. 有遵守本會章程及議案之義務。
4. 有繳納本會會費之義務。
5. 有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之義務。
6. 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及應盡之義務。
二、團體會員:
1. 委託本會辦理有關冷凍、冷藏、空調、節能、環控之研究改進等工作享受服務之權利。
2. 每一團體會員得派三名會員代表參加本會。
3. 有繳本會會費之義務。
4. 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及應盡之義務。
三、學生會員:
除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外,與個人會員同,畢業後得為個人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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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會會員停權、退會及除名:
一、本會會員如未繳交當年常年會費即停止當年會員資格,會藉保留一年,次年恢復會籍需補繳前一年之常年會費。
二、會員不履行會員義務,不繳納當年常年會費者,如連續兩年不繳納之會員者以自動退會論,喪失會員資格,再加入以新進會員論。
三、本會會員言行有損及本會名譽者,經會員檢舉,經理、監事會查明屬實,得先予以停權,情節重大者,得提通過予以除名。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1. 違反政府國策之言論行為者。
2. 違反國家民族利益者。
3. 褫奪公權者。
4. 受到刑事處分判決確定者。
5. 有不良嗜好、經營不正當職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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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組織及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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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務。 |
第十條 |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票選之。分別組成理事會暨監事會,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於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於監事會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一人為常務監事。理監事如遇缺額時,應於一個月內分別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
第十一條 |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
第十二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其他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
第十三條 |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
第十四條 |
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每屆改選時,原任理監事連選得連任。 |
第十五條 |
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予以解任:
一、因不得已事故經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辭職者。
二、曠廢職務經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辭職。
三、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者,經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四、連續無故缺席二個會次者,視同自動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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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本會每年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改選,於每屆會員大會前成立會員大會籌備委員會並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辦理。 |
第十七條 |
一、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另訂之。
二、各委員會組織簡則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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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二、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
三、議決會務、業務之年度工作計劃、決算及預算。
四、議決各種章程、章則。
五、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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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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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擬訂會務工作計劃。
四、審查會員入會及每年大會前三個月清查會員會藉。
五、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六、召集各種會議。
七、編列經費預算與決算。
八、其他有關會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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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督會務之推行及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三、審核經費預算及決算。
四、處理有關紀律事項。
五、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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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一條 |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如理事會認為必要,得舉行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修訂。
二、理事、監事之罷免。
三、財產之處分。
四、本會之解散。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應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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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二條 |
會員大會主席由理事長擔任,理事長因故缺席時,由常務理事中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
第廿三條 |
本會理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常務理事會視業務須要不定期召開,必要時均得舉行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並得邀請候補理監事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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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經費及會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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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四條 |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一、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二、永久會費不得動支,應存專戶孳息支用。
三、補助費。
四、捐款。
五、事業費收入。
六、基金及孳息。
七、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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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五條 |
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規定如下:
一、永久會員:永久會員臺幣 10,000元整。
二、個人會員:入會費臺幣 500元,常年會費500元。
三、團體會員:入會費台幣 3,000元,常年會費臺幣3,000元。
四、學生會員:入會費臺幣 100元,常年會費200元。
以上會員退會時,不得要求退還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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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六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廿七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預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請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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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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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八條 |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
第廿九條 |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條 |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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